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开封市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征收契税有关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2004〕19号
日期:2004-07-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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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开封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契税计税依据的请示》(汴财农税【2004】8号)收悉,批复如下:
单位在集资建房过程中所应缴纳的房地产契税的计税依据,除房屋竣工决算资金总额以外,还应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包括该房屋所占土地的价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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