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4〕10号
日期:2004-01-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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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股份公司承受集团公司作为投资转让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化,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属于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未划分清楚的遗留资产,免征契税;其他应照章征收契税。

三、改制过程中,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属办理更名登记至集团公司名下,免征契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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