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项城支行应缴契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2002〕30号
日期:2002-10-1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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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周口市财政局:

你单位《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项城支行是否免缴契税的请示》(周财农税【2002】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照项城市人民政府项政【1999】99号文件和项城市城市综合开发项目指挥部《关于市工商银行拟建综合办公楼与城郊供销社有关事宜的处理意见》,政府收回城郊供销社土地使用权并出让给市工行,同时收回市工行新路分理处楼后以东20米外的土地使用权并出让给城郊供销社,市工行支付给城郊供销社补偿费,安置费75万元。

由此说明,工行项城支行与城郊供销社通过出让方式承受的土地不属于《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范围,是一种土地使用权权属交换行为,应由支付差额的项城市工商支行缴纳成效差额部分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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