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承受房地产应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2001〕60号
日期:2001-12-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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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焦作市财政局:

你单位《关于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承受土地是否应征收契税的请示》(焦财农税局【200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焦作市房管局住宅开发公司于2000年7月12日与焦作市制动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虽然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使用权划拨办理批复手续,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应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50号令)规定,按土地使用权转让性质,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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