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文号: 财税〔2001〕94号
日期:2001-07-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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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节选)》 财政部令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法规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规,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法规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品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建设银行购买空置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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