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普通商品住宅征收契税有关事项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2001〕31号
日期:2001-07-09 有效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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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普通商品住宅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濮农税【200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值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01】27号),对我省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界定,但对1998年6月30日以后的划分标准没有规定。濮阳市人民政府已于1997年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市范围内划分普通商品住房和非普通商品住宅的标准做出了规定,目前能否继续执行此规定,涉及到契税征收管理问题。
经研究,省厅同意你市的意见,即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按豫财税政【2001】2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1998年6月30日以后所建商品住房是否为普通商品住房,可以按濮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掌握并对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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