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政厅关于集资建设职工住宅应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字〔2000〕29号
日期:2000-08-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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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平顶山财政局:
你单位《关于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职工全额集资形式自建职工住宅应否缴纳契税的请示》(平财农税字【2000】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平煤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以来,先后利用安居工程计划,以职工全额集资形式在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建职工住宅。
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集资建设职工住宅,产权归个人者,应照章征收契税。如果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住宅,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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