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有关契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0〕55号
日期:2000-07-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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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不因改制增加企业税负,全额免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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