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通过拍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应征契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字〔2000〕16号
日期:2000-05-2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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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周口市财政局: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对企业破产、拍卖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契税的请示》(鹿农税字【2000】1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鹿邑县第二机械厂破产后,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依法对该厂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竞拍成功后,该厂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为县烟草局、电信局、新华书店三单位所有。
承产单位通过拍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权属行为,属于买卖行为,与企业改制、改组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行为的性质不同。根据现行权属征收政策规定,上述单位竞买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免征范围,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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