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各地市财政局、济源市财政局: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在实际征管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政策标准、征收尺度把握不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契税征管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了更好推动契税征管工作,根据全省契税征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农村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农村集体管理组织统一领导,由本村村民集资,在推动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上,集资建房并将房屋产权落户给集资农户。如果集资户原住房所有权收归集体所有或者灭失的,免征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建设本单位职工住宅名义审批,并将所建住房产权按房改政策卖给本单位职工,免征契税。
三、用的单位于1997年10月1日前和农村集体组织签订了征地协议,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批准文件是在1997年10月1日后办理的,其征地协议签订时间不能视为法定的土地权属转移时间,以用的单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间或者批准划拨时间为准。
四、非房地产公司出售住房,如果所出售的住房是以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名义经过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否则,不得参照执行。
五、关于土地、房产权属转移权属管理范围。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契税征收机关应结合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就所有的土地、房屋权属产生、转移行为进行管理,并在颁证时,由契税征收机关在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备注中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以证明该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行为办理契税完税手续。
六、纳税人分期支付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成交价款,因土地、房屋权属在转移合同生效的同时即已发生,是一次性行为,与缴款期次无关。因此,征收机关应按成交价格一次性征收契税。
七、凡当地政府规定房改结束的地方,从结束之日起,房改契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