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豫财税政字〔1999〕38号
日期:1999-12-13 有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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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94号。】
各市地财政局、济源市财政局:
《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已以河南省50号令颁布。各级要认真学习,广为宣传,并积极贯彻实施。为配合我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工作,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发生的转移,暂免征契税。
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3.单位和个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空置商品住房,在2000年前免征契税。
4.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已征收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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