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613号
日期:1999-09-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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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复函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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