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土地配套费应征收契税的批复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9〕36号
日期:1999-08-1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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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济源市财政局:

你单位《关于对土地配套费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济财农税字【199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单位或个人为取得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利益支出。因此,土地配套费属于契税计税依据范围,应予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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