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范围和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8〕1号
日期:1998-02-0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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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豫财税〔2021〕11号。】
各市、地财政局、济源市财政局:
为统一税收,公平税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在河南省境内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下列规定到当地征收机关办理契税完税、免税手续。
一、下列用地,属于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可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直接用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除上列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受土地使用权均属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应照章交纳契税。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契税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价格为用地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扣除已交纳耕地占用税款后的一切支出(包括实物支出)。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其计税价格分别为出售按成交价格,赠与按市场价格,交换只对差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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