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对南阳地区“在房改中契税免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4〕8号
日期:1994-04-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南阳市财政局:
你局宛财农税字【1994】第6号《关于在房改中契税免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是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购买商品房和其他房屋照章缴纳契税。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契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单位或部门下发的有关契税减免税规定,一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