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对南阳地区“在房改中契税免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豫财农税字〔1994〕8号
日期:1994-04-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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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财政局:

你局宛财农税字【1994】第6号《关于在房改中契税免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是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购买商品房和其他房屋照章缴纳契税。

二、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契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单位或部门下发的有关契税减免税规定,一律无效。

相关法规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房改中有关契税问题的复函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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