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房屋买卖中划分房价地价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农税字〔1993〕36号
日期:1993-06-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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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收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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