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房屋契税征收问题的答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3〕37号
日期:1993-06-16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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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粤财农税字(1993)13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港澳地区销售广东境内的房屋,房屋产权承受人应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财政机关缴纳契税。办理完纳契税手续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二、对用外币购置房产的,契税可以直接征收外币,税款收入结汇后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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