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2〕55号
日期:1992-10-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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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法规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法规,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 1号文件法规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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