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1〕44号
日期:1991-08-15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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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相关法规
  •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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