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文号: 财农税字〔1990〕83号
日期:1990-11-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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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

相关法规
  • 河南财政厅关于集资建设职工住宅应征收契税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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