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契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农字〔1986〕400号
日期:1986-12-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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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农税字<1986>017号和陕财农税便(1986)036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银行开展有奖储蓄,奖给中奖者所有的房屋,房屋产权属于无偿转移,应比照赠与税率征收契税。

二、我部(1985)财农字第147号文规定,对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试点城市,个人购买公有新建住宅或国家房产管理机关折价出售的公有旧房免征契税,所说“公有住宅”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宅,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出售给个人的房屋。

三、经与司法部研究意见,公证机关证明的房屋产权转移合同--契约,可以证明其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但公证书不等于产权证。当事人还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当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印契手续。

四、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简称房管机关)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财政机关填发的契证(印契),都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

凡由地方财政部门委托房管机关代征契税的,必须在房屋产权证上载明已纳契税的有关事项,才构成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

凡由财政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对房屋产权转移必须先经房产管理机关审核同意,财政机关办理契税并填发契证。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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