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退离休干部购买公房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农字〔1986〕380号
日期:1986-12-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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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法字〔1997〕52号,本细则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关于契税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86)财农税字第11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85)财农字第147号函,只适用于经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公有住宅补贴出售的试点城市,非试点市县不能比照执行。

二、离、退休干部购买房屋自住,不论购买公房或私房,原则上应照章纳税。对于确因生活困难无力交税的,由本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相关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经济适用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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