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文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
日期:2010-12-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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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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