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
日期:2009-09-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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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
  • 关于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68号
  • 关于推迟实施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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