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85号
日期:2009-08-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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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相关法规
  • 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
  • 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
  • 关于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
  •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联合公告2009年第68号
  • 关于推迟实施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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