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1号
日期:2015-09-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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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英格索兰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园区观光车”、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全身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用扫描架”、纽宝力精化(广州)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称为“四溴双酚A”共三项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

海关总署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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