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1号
日期:2015-04-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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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

为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与物流运作规律,营造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进出口环境,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5年5月1日起,福建、广西、海南等三省(区)内的福州、厦门、南宁、海口等四个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海关总署2014年第66号公告适用于福州、厦门、南宁、海口海关关区。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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