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
日期:2007-10-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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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一)——主动通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二)——应申请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一)——告知变更被申请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二)——告知变更复议机关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三)——告知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四)——告知视为放弃复议申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五)——告知合并审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六)——告知有关回避决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告知书(七)——告知不予同意和解协议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一)——一般终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二)——因和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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