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海关总署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
日期:2004-01-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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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水平,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现对外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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