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物流监控前端集成系统建设》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5号
日期:2012-11-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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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批准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物流监控前端集成系统建设》,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见附件,标准文本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行业标准编号名称表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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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批准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物流监控前端集成系统建设》,现予以公布(标准编号名称见附件,标准文本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行业标准编号名称表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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