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宣传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第3号公告
文号: 商务部 宣传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2012年第3号
日期:2012-02-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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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宣传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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