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归类货物报关单填报有关问题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号
日期:2008-01-2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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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本法规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和海关通关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现将涉及预归类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除应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报之外,还需在报关单随附单据栏中填写预归类决定书编号,填写方式为:“r:××关预归类书××号”,并将预归类决定书副本与报关单同时提交海关核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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