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通关无纸化电子支付税款问题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4号
日期:2015-06-0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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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7号。】

为规范通关无纸化改革中电子支付缴税业务,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除另有规定外,在通关无纸化模式下,参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应在海关审结报关单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款预扣指令。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预扣指令的,将直接转为柜台支付,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征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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