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综合实验区”相应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1号
日期:2012-08-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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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新型经济区域的开发开放,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信息与决策支持,海关总署决定为该类区域增设相应的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海关国内经济区划类别中增设“综合实验区”(英文名称为“Integrated Experimental Area”),代码“8”,用于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和境内目的地/货源地代码的第五位。

二、该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适用于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广东珠海横琴新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类似经济区域。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1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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