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奥林匹克标志通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补充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9号
日期:2008-07-1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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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于2008年7月8日向我署提出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经审核,我署已核准。现将备案情况公告如下:

权利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权利名称:奥林匹克标志(详见附件)。

进出口侵犯上述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货物的,海关将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申请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略)

2.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申请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略)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法规
  • 关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吉祥物海关保护备案情况
  • 关于有效实施海关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有关措施
  • 关于公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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