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2号
日期:2015-05-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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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进一步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海关总署决定扩大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允许将木材类产品纳入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范围。

二、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在原有上海港、宁波港、黄埔港的基础上,增加泉州、汕头、洋浦、天津、大连等5个港口。

三、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2011年第21号、2013年第61号实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5月27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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