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
日期:2008-12-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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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08年第13、31号公告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取消“证件签发日期”,增加“旅客始发地、旅客目的地”,详见附件1。

二、继续临时使用SITA网地址BJSHGCA接收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详见附件2。

三、进出境承运旅客的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参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80、88号公告有关要求实施。

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技术热线电话:010-65193355。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

2.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规
  • 关于调整和新增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
  • 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关于调整及新增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 关于启用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收地址
  • 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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