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3号
日期:2008-02-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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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促进国际民航运输便利,保障国际民航运输安全,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的管理,提高旅客通关效率,适应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告,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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