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3号
日期:2008-02-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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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促进国际民航运输便利,保障国际民航运输安全,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的管理,提高旅客通关效率,适应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现予以公告,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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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关于调整及新增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 关于启用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收地址
  • 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有关事项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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