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境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报文格式及临时接收地址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1号
日期:2008-05-1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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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调整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暂行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3号公告),为保证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测试及试运行工作如期开展,海关总署决定临时使用SITA网地址BJSHGCA接收传输报文。报文格式为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报文标准,具体详见附件。请各航空公司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应系统改造工作,尽快与全国海关信息中心联系系统测试,并于2008年5月30日前完成测试。
信息中心联系人:张贺,联系电话:010-85193321。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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