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水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和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0号
日期:2008-11-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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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调整和新增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8号,本法规自2014年2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加强对进出境和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空运运输工具的实际监管,便利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进出境,海关总署制定了水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和空运运输工具传输数据项(具体数据项见附件1-20),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1.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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