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哈边境口岸试行统一载货清单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2号
日期:2007-11-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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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间的有效合作,方便两国贸易往来,促进双边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定协调并简化有关监管模式。为此,两国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载货清单》(试行),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证,并决定自2007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的都拉塔、哈萨克斯坦的卡勒加特口岸试点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载货清单》是进、出境货物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必需单证,货物进出境通过上述口岸时,承运人应当采用中俄双语填写,并向中国海关申报。其中“价格”栏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自愿填写。

二、《载货清单》一式3联,为无碳复写纸。第一联交出境地海关,第二联交入境地海关,第三联由承运人留存。

三、《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乌鲁木齐海关监管通关处咨询,电话:0991-3627531。

四、《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写规范见本公告附件1、2。

特此公告。

附件:

1.载货清单(样本)(略)

2.《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在中蒙边境口岸试行统一的载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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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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