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有关事项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3号
日期:2003-12-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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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执法互助,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方便两地贸易往来,提高载货清单的准确性,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共同制定了统一的《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内地、香港同时启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载货清单》作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一次填写,分别提交两地海关。

二、新版《载货清单》为一式六联,无碳复写。第一、二联交内地海关,第三至五联交香港海关,第六联为司机留用副本。

三、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在此期间内,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

四、新版《载货清单》使用中如有疑问,可向深圳海关监管处货管科咨询,电话:0755-84398094。

五、新版《载货清单》样本及填写规范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样本)(略)

2.《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 关于在粤港地区实施来往香港公路车辆快速通关改革
  • 关于使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有关事项
  • 关于来往粤港澳公路货运车辆有关事项
  • 关于正式启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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