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有关事项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
日期:2002-03-1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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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0号。】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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