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有关问题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日期:2005-07-28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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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2001年第13号等5部公告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对外公布,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业务一律由报关员办理,在此之前,加工贸易企业人员仍可继续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法律文书和报表格式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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