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来源于安徽省的禽类及其产品出口
文号: 商务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49号
日期:2004-08-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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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鉴于目前安徽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被扑灭,疫区封锁解除,为恢复安徽省正常的畜牧业生产和出口,现公告如下:

一、恢复来源于安徽省的禽类及其产品的出口。检验检疫机构自即日起恢复安徽省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报检;海关自即日起恢复接受安徽省出口禽类及其产品的申报,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出口贸易的需求恢复发放来源于安徽省的活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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