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来源于美国(康涅狄格州和罗德岛除外)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进口
文号: 商务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83号
日期:2004-12-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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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鉴于美国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关于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国家的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恢复来源于美国(不包括康涅狄格州和罗德岛)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恢复来源于上述地区的有关禽类及其产品进口的报检;海关恢复接受来源于上述地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口的申报。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恢复发放来源于上述地区的肉鸡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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