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然砂出口有关问题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
日期:2006-12-1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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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就天然砂出口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HS编码:2505100000、2505900000)。
二、对台港澳地区出口将另行规定,规定出台前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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