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
日期:2006-03-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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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本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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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本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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