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通告
文号: 署监一〔1991〕1560号
日期:1991-11-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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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国务院同意,对外经济贸易部、司法部于1991年10年10日联合发布《关于重申禁止劳改产品出口的规定》,规定禁止劳改产品出口。据此,各海关对任何部门或企业申报出口的劳改产品,一律不接受申报,依法予以扣留,并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出口劳改产品,由海关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法规
  • 关于发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 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 海关总署 商务部2008年第96号联合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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