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10号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10号
日期:2009-12-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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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发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 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 海关总署 商务部2008年第96号联合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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